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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是什么?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岸线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下同)。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在征求海事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岸线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其他相关资料(下同)。省交通运输厅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2.使用非深水岸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岸线申请,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在征求海事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岸线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办理辖区内万吨级以下泊位岸线吨级以下沿海泊位岸线,由建设单位向厦门港口局提出使用岸线申请,由厦门港口局办理,无需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内河泊位方面:3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岸线吨级以下内河泊位岸线省级审批权限已经省政府同意下放至福州市、厦门市,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境内1000吨级以下内河泊位岸线由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管委会审批。

  沿海泊位方面:中国(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福州新区境内3000吨级以下沿海泊位岸线由沿海港口中心(局)审批;福州新区审批辖区内3000吨级及以上至万吨级以下沿海泊位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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